本人2015年从原房东手上购买一套住房,从2015年至2019年年底均通过燃气卡按时缴纳气费,2019年底后本人因工作调动原因一直在外地上班,家中均只有老人居住因此未关注燃气缴费事宜,时间一久则忘却此事,最近,小区群内业主讨论燃气缴费即违约金事宜才想起该事项,因此咨询邻居后才在网上查到截止目前燃气欠费3889元,另有违约金2000多元。该违约金收取不合理,原因如下:1、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16年起就取消了滞纳金的收取;2、燃气公司自2019年至今未向我及我的家人发送过欠费催收信息,沟通燃气公司后说的是我未去更名发送给原房东了,但是我家人在收房后到燃气公司办理过更名,且燃气公司又承认系统上存了2个号码,一个是原房东的一个是我母亲的,至于为何未更名时间太久都不记得了;3、燃气公司自2019年至今未上门催收或在门上粘贴欠款单据,2019年前燃气公司都会粘贴欠款单据在门上提醒缴费。综上所诉,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提醒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提供便利;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本人无恶意欠缴燃气费,并且愿意承担并按期缴纳本人所用燃气费用,但因燃气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及违规收取的违约金不愿承担。经沟通无果,特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胥先生: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小区抄表日程为单数月9日。2019年11月至2023年5月我公司收取您户气量共1874方,气表底数2630方,燃气费共5920.49元(未结清)。我公司系统登记您户电话号码为180****5536,我公司在抄表日程后系统对您户发送“账单短信”,如您户未及时交纳气费,系统会发送“催费短信”。同时,燃气管家在您户上门张贴《催费通知单》,温馨提示您户及时交纳气费。您户未按时结清上述费用,因而产生违约金。
经与您沟通,工作人员告知您上述抄表收费情况,您表示我公司预留电话不是您的电话号码。同时工作人员与您核实现在气表底数,您表示气表底数为2630方,与我公司系统底数相比一致。您表示对气费、气量认可,但表示不认可违约金,表示预留号码错误,未收到短信,考虑到您户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待您提交相关资料后,为您申请减免违约金,您表示同意。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6月13日18:00与您联系,您表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