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父亲去世,现在户口本上的户主是哥哥,目前妹妹已经成年,有独立经济条件,只是暂时没有单独住房,租房住的,未婚。请问怎样才能把妹妹的户口跟哥哥的户口分开?
盼回复,因为之前咨询过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回复说是现在没有分户的说法,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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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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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政策是可以分户的。
分户的详细情况如下,望您知悉。
符合农村地区分户的情况
1、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或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在办理分户前,公安部门应要求分户群众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有如下内容:“本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
3、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需将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明,并有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原则上经所在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审核后办理分户。
4、农村户籍居民因征地拆迁补偿原因申请分户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认定,认定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由乡镇以上政府向公安部门去函,由公安部门办理分户。
您在具备了以上相应条件和手续后可办理分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经办人:李洁
联系电话:2167560
承办单位:西昌市公安局
办理时间: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