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尚未入住的空置房,有没有物业费减免政策 ,是否有出台相关文件?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崇州市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目前,暂未有空置房屋减免物管费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