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温江农村户口,且拥有当地自建房一处,户主女儿户口于2020年回迁至母亲户口所在地,目前当地正在进行拆迁安置工作,该女儿于拆迁公告发布前生下一名男婴,并新生儿落户至当地,请问该女儿及其儿子能否享受拆迁补偿? 请在线回复,谢谢!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金马街办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按照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多元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府办发【2020】4号)文件中“应安置人员为: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多元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府办发【2023】3号)文件中“应安置人员为: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搬迁宅基地房屋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待遇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是以户口为主要依据。因此,户主女儿及其儿子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拆迁安置待遇。
因您表示不需要部门进行回访,故金马街办工作人员无法告知您以上情况,敬请谅解。如有疑问,您可至金马街办安置办(208室)或致电028-61468915进行咨询和反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金马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