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房子,土地证上写的是:住宅用地,房产证上写的是:私有自建。现在想过户给亲人,大邑县不动产中心8楼告诉说房子是商住性质,并声称他们按系统登记的房屋用途来判断的房屋性质,请问,土地证和房产证都不能说明房屋性质?要按他们系统登记为准?按相关规定:土地用途在出让时就已经决定了,是住宅用地还是商住用地不是我可以决定的,但也不可能是不动产中心工作人员决定的!住宅用地是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并且我的土地证写的是:住宅用地,房产证是写的很清楚是:私有自建(普通住宅)的意思,已经注明的很清楚,缘何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大邑县不动产中心8楼工作人员态度极差,问找哪个部门,回复:他们也不知道。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谢谢!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权利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66.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19年6月12日;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设计用途为“/”。经查阅原房产办证档案,档案内显示房屋用途为商住,其中商业40.0平方米,住宅160.5平方米。经现场核查房屋现状为带底铺的二层房屋,铺面招牌为“日丰管、先飞厨电、俊朗开关插座”。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41号)“转让中涉及原土地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用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该权利人需进行土地房屋统一用途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真诚热情的为群众服务。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