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届业委会大部分成员辞职,业委会不能正常履职,2022年8月成立业委会换届筹备组,没有按照2022年五月一日实施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六个月有效期内没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业委会,2023年2月被街道通知宣布解散筹备组。一个月后业主又申请重新组建换届小组,由于本小区是上届业委会解散不能履职组建换届小组,是否应该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条例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第二十六条规定“……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印章”
请贵厅领导在百忙工作中给予一个条例的解释和业务指导。感谢!
你好:
你向“问政四川”提交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第二十六条规定“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此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换届小组后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