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 2016 年到 2020 年在成都豚首天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在 2018 年公司在成都天府国际租了一个场地要开店,因为临近过年公司没有公章可以盖章,叫我先去跟天府国际出租方签合同,后面过了两个月,天府国际出租方就跟豚首签订了租赁合同,这个事情也跟我没有关系了,而且我在 2020 年 5 月份就已经离职,离职的时候豚首公司跟我说这个官司不会影响我,叫我不用出庭,后面执行下来,我就被执行了,被限制高消费,但是我只是一个普通员工,豚首公司也有与天府国际签订租赁合同,案件在进行的阶段,我也是不知情,这个事情真的跟我个人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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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您本人核实,您系区法院(2020)川0104执682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对区法院生效判决有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区法院已告知您因判决已生效,如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予以处理,您对本院的回复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