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男方,我家农村祖屋于2001年自建,到目前仅维修。 2004年我同女方周**结婚。
因我的户口不在农村。2010年,我家农村祖屋进行房产确权,并办理了农村产权证(房屋性质:农村散居房屋)。房屋属于女方周**和我们共同的婚生子女杨**(见附图),杨**当时为未成年人。
2020年,本人同女方周**离婚,婚生子女杨**归属男方抚养。女方周**另行嫁人生子。
目前婚生子女杨**已成年,因读书,孩子户口已经迁移到大邑县城区。
请问如何办理女方除名手续?是否可将本农村房子转移到男方或者男方孩子杨**名下(根据老房产证,孩子也有份额)?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您陈述,因房屋确权时您户口不在农村,故将房屋登记在其前妻及双方婚生子女名下。目前,孩子因读书原因,户口也已迁至大邑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中10.3转移登记适用条件,现您及其子女的户口均已迁出农村,同时其条件也不满足转移登记的情形,故您无法将房屋过户到自己或者子女名下。我局工作人员已于5月25日与您联系将问题进行回复解答。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