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老百姓辛辛苦苦筹够血汗钱,于三年前在蓬溪县购买蓬溪置信逸都城住房和车位一套,取的开发商销售政策给予3000元物业券一张,第一次恶心人是,接房后第一年物管方要求只能支付现金不能使用抵扣券,故于2023年2月9日到物管处登记,2023年5月16日我将房子出售给他人,物管告诉我欠物管费2800元,据了解,物管方和开发商存在矛盾,本人已登记的3000元物管费无法抵扣,更让老百姓难以接受的是开发商还打电话来说我就应该并且只能等到物管认了这3000元券后再卖房子,难道我们老百姓就只能一等再等开发商和物管之间的推诿扯皮,等十年八年之后才有权利出售我自己的房子?希望各级领导重视我们小老百姓的问题。这3000元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老百姓的权利义务清晰明了,不能混淆,更不能转嫁。
网友:
您好!
来信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来信。
此复。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了解,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开发公司通知持有物业券业主进行登记,待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协商好后,开发公司赠送给业主实名登记的物业券能够用于小区物业费的抵扣。(目前开发公司不定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抵扣券的费用,抵扣业主登记后当年的部分物业费)。经与您联系详细了解到,您持有的物业券没有及时抵扣,您因此原因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现您的房屋进行了二次出售,物业费处于欠费状态,建议您与新业主、物业公司三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物业费的纠纷。因物业券上标注有:持券业主姓名、身份证号、房号、不得转让、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公司所有等内容,开发公司同意持有物业券的原始业主才能抵扣物业费,物业券的转让等其他方式不予认同。蓬溪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联系开发公司与您进行解释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您可以采取走司法程序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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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心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