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在职女员工产假天数,国家国定98天,加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60天,总共158天,公司只给休98天,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怎样维权?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请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2023年5月19日,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对您咨询的问题进行了政策宣讲并提供维权途径,您表示知晓,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