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一、情况说明:
1、我是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启元一街中德麓府四五期(麓府藏月/麓云)的业主,根据天府新区管委会网站中德麓府建设项目规划公示信息显示:中德麓府二三期(麓府大院)整体为一个独立小区,中德麓府四五期(麓府藏月/麓云)整体为一个独立小区,两个小区直接中间有市政道路启元一街分隔。不管是规划上还是物理上,麓府大院和麓府藏月/麓云为两个不同小区;中德麓府四五期(麓府藏月/麓云)小区地下车库共计2层,采用连通式设计,共通共用,然开发商仅开放麓府五期地下负一层部分车位,目前对业主开放车位数量已完全不够,无法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同时开发商以负二楼区域暂未建设完毕为由不对本小区业主开放。
2、根据开发商公示中德麓府二三期(麓府大院)未买车位业主进入中德麓府四五期(麓府藏月/麓云)小区四期负二层临停,此举一方面说明本小区地下二层车库早已建成并达到开放使用条件;另一方面开发商在知晓对本小区业主开放车位数量完全不够的情况下,未通过小区全体业主决议擅自开放本小区地下负二层车位给本小区业主外的人停车,小区业主反而不能使用地下室负二楼,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3、目前业主得知开发商正以400、500、600三档价格(不含元车位管理费60元)申请车位月租收费备案,460元起的车位月租价格已经严重高于同地段、同时期、同品质楼盘200左右的均价。开发商不经协商单方面决定月租价格此举违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的规定:商品房小区停车服务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当事双方应就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事宜协商后签订服务合同,按约定标准执行。
二、本人诉求:
1、根据开发商发布的公告,足以证明中德麓府四五期(麓府藏月/麓云)小区地下负二层已经建设完毕,达到开放使用条件,要求开发商对本小区业主开放负二楼停车位,用以缓解本小区开放车位数量不够停车难的问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责令开发商整改违法行为。对业主开放车位未满足业主需要前,不得开放给本小区业主外的人停车。若要对外开放也需通过小区全体业主决议。
3、开发商460、560、660三档严重高于同地段、同时期、同品质楼盘的收费价格,希望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第四条"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的规定,对市场进行监管,维护业主利益。
以上请领导核实!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麓府小区停车的相关问题,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5] )13号 )文件的第一点 “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中的第七类'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目前麓府停车位月租价格还未备案和公示,小区暂未开展停车收费事宜,公园城市局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关于小区地下室的问题,目前开发建设单位正在对部分区域进行打围施工,公园城市局已要求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地下室的管理,同时做好业主的解释工作。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5月23日告知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