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与开发商22年7月13日签订的车位购买合同,23年5月1日交了1440的车位管理费(当时有1480/30个月和1980/48个月的优惠活动,并不知情,物业有欺瞒的事实),实际上物业从22年1月就开始扣除管理费,按60元/月来计算的。刚交费原本24个月停车时间,只剩了8个月。经投诉和住建局沟通定性,应从合同签订日扣管理费,住建局认定物业存在了乱收费,多扣费情况,且我没享受到优惠活动,让我与物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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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月13日与物业主管面谈,商定了费用按住建局规定的从车位签订日(22年7月13日)起收,且物业主动告之我再交540元可享受1980元/48个月的活动。与管家微信沟通后,收到约定文字证据,(我补交540元,两次交费合计1980元,停车日期从原来的22年1月-24年1月改成22年7月13日-26年7月13日。)于是立刻转账到管家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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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月16日下午问停车日期依然没续上,还是只剩不到8个月。管家各种推脱,不给续天数。说经理要约谈我。见了再续。我已经两次交费,第一次物业已经违规多收,我也走了投诉作出妥协,按规定和协商,还多交第二次钱作为和解。物业依然没有执行住建局的要求,不执行我与物业的协商。经理让主管谈,主管谈了让管家转达执行约定,管家拖延不办,让我找经理。事实就是不给续天数,变本加厉推脱敷衍,实为赤裸裸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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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诉物业诈骗,在我第一次交费时乱收费乱扣费,第二次交费完全是诱骗,且一味的拖延时间,推脱责任。不履行合同条款,毫无契约精神,不执行住建局领导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不遵守我们的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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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领导们督促办理与惩罚!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了解,就您反映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补缴车位管理费不合理的问题,区住建局已电话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日期、约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以上情况于2023年5月19日09:35与您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您表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