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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开发商违法宣传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5-16 12:52 已回复

我(以下简称购房者)到眉山优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售楼处看房,该楼盘名称黄龙溪谷,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黄龙大道四段(黄龙古镇旁)。2023年5月4日,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于当日缴纳了定金2万,但开发商并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向购房者公示并充分介绍。2023年5月8日,购房者再次前往售楼处,才看到补充协议,发现其中一些条款不合理,想修改补充协议其中的一些条款,但是开发商明确表明不同意修改。

由于购房对购房者来说是一件大事,在购房者的多方了解后,发现开发商存在诸多隐瞒和违法之处,购房者希望开发商能返还购房定金。

购房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眉山市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广大购房人的权益,特向贵部门申请查处。开发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违法点:

1. 开发商虚假宣传,具体如下:

(1)其在售楼处树立的大宣传板上标示的“第3899位谷主”数字是虚构的,属于误导宣传,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尤其是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该楼盘只有几百套房源却以严重夸张的数字对外宣传;

(2)其在售楼处立的广告牌“4万+时代”属于明显的虚假宣传,该楼盘房屋价值远达不到开放商向购房者所宣传的价值;

(3)其在售楼处立的广告牌和都江堰对比的内容,属于误导宣传,用不同的衡量标准去显示比都江堰更具有投资价值、比都江堰离成都更近,明显误导购房者;

(4)其在售楼处树立的巨型宣传板上标示的“湖山、观湖平层”的“湖”属于不实宣传,误导购房者;

2. 双方签订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并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向购房者公示并充分介绍;

3. 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存在诸多的问题,最严重的是在双方协商补充协议具体条款的时候,不允许有任何的修改空间,而购房本身是一件关乎家庭的重大事件,没有任何空间的协商属于违反民法典平等、自愿的原则。

望政府为我们购房者做主!感谢政府!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22 14:49

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黄龙溪谷”项目售楼部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相关违法广告。如网民持有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及时向我局提供,我局将持续开展调查,如构成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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