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宿*军(已故)系父子关系。2003年4月28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向宿*军颁发眉东国用(2003)字第12456号国有土地证书,载明土地使用者:宿*军;座落:太和镇岷江路40号;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728平方米。申请人等为宿*军继承人。现宿*军已去世,应由宿*军的配偶与子女继承眉东国用(2003)字第12456号证书所登记的权利。2018年5月28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太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宿政军持有的眉东国用(2003)字第12456号国有土地证位于征收范围内。已经经过5年时间了,至今为止仍未进行补偿。为此,请求政府部门依法依规的对该宗土地进行征收补偿。
2023年5月22日我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宿先生约定时间,当面对宿先生反映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和政策宣传解释,宿先生表示理解。
未对我们进行补偿款的支付,请履行法定职责尽快解决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