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四川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同森地产(成都同森锦城投资有限公司)做营销活动服务,服务活动名称:五一节活动,活动时间:2021年5月1-3日,活动金额:21816.92元;
我司于2022年3月起诉并胜诉,2022年6月24日经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川0193民初5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被申请人如下金钱给付义务:“一、被告成都同森锦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四川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策划执行费21816.92元”。该调解书现已生效,且双方约定的履行期现已届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任何款项给申请人,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拒不支付。
我司是小微企业,受到三年疫情影响,已经在濒临破产的边缘,工资已经拖了几个目未发放,烦请政府帮忙解决问题 。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法院已判决未执行建议您向上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大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