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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求助】老百姓的求助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5-11 15:07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
写上这封求助信,实属无奈,我的父亲谭*中与母亲杨*友,在2020年3月经熟人介绍到太伏镇中心卫生院的食堂工作,当时口头上说的是要他们在医院食堂负责一日三餐,工资是一月6000,不过医院为了规避劳动关系,把原本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为承包关系,只与我父亲一人签署了所谓的食堂承包协议。但事实上,我父母二人只是在里面负责医院的一日三餐伙食,根本算不上什么承包者,比如:1、没有缴纳承包费,也没有收取过医院职工的伙食费,每月和医院职工一样定时领取固定工资。2、食堂的材米油盐等都是由医院采购,医院会安排我父亲每天采购当天所需的青菜,采购回来都需经过医院的后勤管理者过称签字,医院对我父亲的管理十分严谨。3、我父母算得上是全年无休,真的是有事需要耽搁,是需要向医院相关领导请假的。
到了第二年,院长熊*利就以整体职工的工资下调为由,把工资降到了5600,第三年工资又降到了5200,直到今年3月医院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直接把我父母开除,我们申请了仲裁,但是仲裁说我们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当时我就问仲裁要怎么才能证明劳动关系,他说需要工资表或者考勤表等,我说考勤表是没有,但是工资表我这里有呀!但是仲裁说,工资表上前面十一个月确实是写的工资代发,但是最后一个月是写的劳务代发,所以不能根据前面的工资代发就确定劳动关系!我父母前面两年多的银行流水上都是写的代发工资,偏偏最后一个月医院改成了劳务代发,可见医院是有备而来的,而仲裁就因为这么一个举动,就驳回了我们的劳动关系申请,既然他说不能根据字面上的东西来衡量,那签订了承包协议就能规避事实劳动关系吗?我想是不能的!仲裁不能秉公执法,我相信领导您会实事求是,一开始院方的熟人就跟我们说了,熊*利的圈子大,熟人多。我们这些老百姓,只渴望能得到领导们的关注与支持希望领导能看到这封信,给予我们普通人最大的帮助,能为我们老百姓撑腰!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12 09:24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您父谭某中诉泸县太伏镇卫生院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4月27日开庭审理。
经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2020年3月15日,申请人谭某中(乙方)与被申请人泸县太伏镇卫生院(甲方)签订《食堂伙食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1、因工作需要,甲方将单位职工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2、承包协议从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止;3、甲方有职工100余人,乙方承包甲方职工用餐业务,在合同期限内为甲方所有职工提供早、中、晚用餐,承包费为5600元,每月一个结账周期,甲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承包费;4、甲方在每天将用餐人数通知乙方,乙方按此人数准备饭菜分量;5、乙方应制定规章制度,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实施,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承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便组织妻子一起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食堂承包工作。申请人每天不用进行打卡和签到,只需按照被申请人每天提供的就餐人数准备好早、中、晚餐,其余时间均由自己支配,有事也无需向被申请人进行请假,被申请人则按照“承包协议”每月向申请人支付承包费用。
2021年至2023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每年均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负责人通知申请人终止了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承包协议”内容,反映出双方在订立之时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合意。同时,申请人在从事承包业务时,每天不用进行打卡和签到,只需按照被申请人每天提供的就餐人数准备好早、中、晚餐,其余时间均由自己支配,双方之间不具备严格的人身从属性。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谭某中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仍有疑问,可咨询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电话:0830-8189866。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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