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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拆迁时要求和户,现在还能分开吗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5-10 13:27 已回复

我是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清水铺十一社区的居民,我原本是单独户口(户口簿包括一子),但2021年5月拆迁安置时因是单独户口没有门牌号,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和户到本人弟弟为户主的户口薄上,当时社区工作人员说的是没有影响,等安置房拿到后就分开就可以了,所以就按社区要求和户了并签了拆迁协议,但因当时我弟弟的房屋拆迁没有签字,后面没过多久该项目就停止了,也不知道该项目后面的规划周期,现在娃儿读书及很多时候都要户主,做什么都很不方便,我现在还可以申请分户吗,要怎么申请分户。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11 09:50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核实回复如下: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政策:农村户籍居民因儿女成年、结婚、夫妻离婚、与父母兄弟姐妹分家等,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  “一家一户”户籍登记政策和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分户。
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或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在办理分户前,公安部门应要求分户群众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有如下内容:“本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
如您仍有疑问请前往眉山天府新区市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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