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委会筹备组的事情,如果距离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发布公告后超过半年时间,且由于初期报名的业主内部没协调好在街道办协调多次情况下依旧无法选出业委会筹备组成员的情况下,为保障小区其他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由街道办在小区内重新发布业委会筹备组公告由业主重新报名。
一是,物业管理规约中有约定业委会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召开业主大会的自动解散,那么业委会筹备组发布公告后报名后由于报名业主内部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且时间已经超过了半年,为了维护其他业主的权益,是否可以重新组织报名,由广大业主对筹备过程进行监督。
二是,初期由于其他业主对公告理解不通透所以未及时参与报名,现有小部分业主为了以业委会筹备组谋私,导致业委会筹备组在发布公告后的半年之后依旧毫无进展,这种情况下为保障其他业主权益是否可以由业主联名向所属街道办社区提交重新组织业委会报名的申请。
网友你好:
你向“问政四川”提交的关于业委会筹备组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根据此规定,筹备组公告成立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成立后,若筹备组辞职过半数已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解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根据此规定,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5日
网友你好:
你向“问政四川”提交的关于业委会筹备组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根据此规定,筹备组公告成立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成立后,若筹备组辞职过半数已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解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根据此规定,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5日
我想问的是:如果筹备组公告已经发布了半年,仍旧没有确定筹备组成员名单,且已造成筹备组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成立筹备组,是否可以由街道办重新发布公告报名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