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3月27日下午在红丰路附近办事,车子临停于红丰路。因换了手机号码,交警未与我取得联系,于3月27日下午13点55分拖走。本人于3月28日上午去办理取车,10点钟才取到车。在12123上面查询到两张违停罚单,一张是3月27日下午13点55分,一张是3月28日上午9点25分。3月28日上午9点25分违停根本不是本人操作。去交警队了解告知如果有异议不应该把罚款交了再说,我在12123上把罚款交了等于是我自己默认。我想的不交一直会产生违约金。我想请问这个做法是不是合理。
网民朋友,您好!反映收悉。 经核实:1、川Q820M2小型轿车于3月27日13时55分在红丰路(严管街)违法停车,被巡逻执勤人员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后未及时驶离则被辖区大队拖移现场,在3月28日上午您到辖区大队接受处罚时,辖区大队工作人员因未及时核实导致对该起违法行为重复处罚。2、辖区大队已书面上报上级部门撤销3月28日该起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记录。3、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行政班时间拨打交管三大队办公室电话3510329,辖区大队工作人员及时答复您。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