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本人于2021年9月在大邑县优山越园小区购买精装修商品住房一套,该住房合同定于2022年12月31日交房,因各种原因开发商实际通知于2023年1月12日交房验收,延期交付12天。房屋在业主验收过程中,因精装修质量问题(如墙布有污损,橱柜把手安装与样板间不一致,墙面瓷砖有空鼓,卫生间地面安装不规范易产生积水等)导致我们一直没有正式收房,精装房整改过程持续了约2个月,勉强达到了我们的验收标准,随后在与物管沟通中,对方表示物业管理费需从2023年1月12日起计算,虽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开发商有三个月的整改期,但是整改期间实际已占用了业主的使用权益,根据《2021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截止目前本人因物管费问题未实际进行收房(收房要缴纳全年物管费),在次求助县相关部门领导,开发商延期交房我们未要求任何补偿,开发商销售期间各种占用全体业主权益的促销活动我们并未提出异议,开发商住房销售前未尽到的各类提示义务我们能够理解,但也希望开发商(建设单位)能满足我们的合理诉求,通知交房日2023年1月12日起至精装修整改完成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建设单位)承担,而不是要求业主承担。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房屋收房时发现质量问题,造成延时收房,属开发建设单位处理范围,我局已要求物业公司协调开发企业解决。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