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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求助】无故开出,我要维权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4-30 12:07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本人谭定中在太伏卫生院食堂工作,为了一份工作,单位跟我签的承包协议,我什么也不懂,在该单位工作了三年,我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现在被无故开除,三年时间没有给我买社保!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04 09:10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感谢您的留言。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12 09:17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您诉泸县太伏镇卫生院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4月27日开庭审理。
经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2020年3月15日,申请人谭某中(乙方)与被申请人泸县太伏镇卫生院(甲方)签订《食堂伙食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1、因工作需要,甲方将单位职工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2、承包协议从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止;3、甲方有职工100余人,乙方承包甲方职工用餐业务,在合同期限内为甲方所有职工提供早、中、晚用餐,承包费为5600元,每月一个结账周期,甲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承包费;4、甲方在每天将用餐人数通知乙方,乙方按此人数准备饭菜分量;5、乙方应制定规章制度,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实施,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承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便组织妻子一起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食堂承包工作。申请人每天不用进行打卡和签到,只需按照被申请人每天提供的就餐人数准备好早、中、晚餐,其余时间均由自己支配,有事也无需向被申请人进行请假,被申请人则按照“承包协议”每月向申请人支付承包费用。
2021年至2023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每年均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负责人通知申请人终止了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承包协议”内容,反映出双方在订立之时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合意。同时,申请人在从事承包业务时,每天不用进行打卡和签到,只需按照被申请人每天提供的就餐人数准备好早、中、晚餐,其余时间均由自己支配,双方之间不具备严格的人身从属性。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谭某中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仍有疑问,可咨询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电话:0830-818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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