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我是自贡市自流井区鸿鹤坝85号原住居民,2015年11月,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至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近期,因涉及安置房结算,迁入地政府(淮口镇政府)要求提供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和土地整理集中建房待遇”的证明。因迁出前属于集体户口,未享受过任何拆迁安置政策,但多次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自流井区东兴寺街道办事处)咨询,街道办都表示无法出具此类证明,表示“是否享受过拆迁安置”这一事项未在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中,无法出具。后面,我们再次到现户口所在地沟通对接,反馈:根据金堂县政府文件(金府发〔2014〕12号 )规定,“已在原征地过程中按当时征地拆迁政策享受过的住房安置人员,不属于现住房安置对象”,因涉及住房安置,现街道表示有权进行核实。
现恳请相关领导再次协调东兴寺街道和所在社区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出具相关证明(若确实享受过,拒绝出具),以解决燃眉之急,非常感谢!!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给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东兴寺街道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对您提出的“恳请街道如实出具相关证明”留言,我们已电话与您联系,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回复。
感谢您的留言!
街道未提出解决办法,让我们咨询什么资产处,也没有告知电话!我们表示可以提供当时协议、房产证等材料,可以证明确实未享受相关优惠,但街道人员拒收!若街道认为享受过相关优惠,请提供享受优惠的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