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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咨询】江阳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是否合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18783008610  2023-04-27 09:33 已回复

招生方案中招生对象为“江阳区户籍且202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而义务教育法中“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疑问:招生对象为什么没有“随父母已购房居住(仅居住)的适龄儿童”呢?在保证户籍儿童入学的同时,是否存在没有为在该地居住的适龄儿童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27 16:27

网民朋友:
您好!留言收悉,你反映的“江阳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是否合理问题”,接到问政后,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2023年前,江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满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基础上,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让优质教育资源惠及更多家庭,将剩余学位用于解决在江阳区购房未迁入户籍的房屋产权人子女入学。随着江阳区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集聚效应显现,主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购房人子女均不断增加,2023年已经不能满足在江阳区购房未入户籍的房屋产权人子女入学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规定,为维护教育公平,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泸州市江阳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依法作出调整,明确江阳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对象为:江阳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咨询内容,您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其司法释义是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问题,即适用于江阳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对象中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4月27日与您电话联系,您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对江阳教育的支持和关注,如还有疑问,请咨询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0830-312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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