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21 上午8:47分29秒
地点:滨江路至顺河前街交叉处
涉事人员:营川BA1546三轮车(下简称:甲方);与电动车(下简称:乙方)
事由:双方并行至交叉路口时,甲方在无任何提示下突然右转与之右边乙方直行者发生擦挂,并逃逸到顺河前街菜市场门口被乙方追截停下,发生口角,甲方谎称”打人了”并报警,警方即时赶到并询问乙方是否“打人”,乙方称未“打人”;甲方称“打人了,有摄像为证,并报警。”
9:05左右,警方将乙方带到城厢派出所,甲方提出要”验伤”,警方同意甲方前往医院”验份”;经警方询查并提取摄像,无证据表明乙方”打人”;此时甲方长时间滞留不前往”验伤”,警方就安排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问甲方诉求时,甲方死咬”打人不对”,又提出要“验伤”,调解中断;甲方仍长时间滞留不前往医院。在11点47分左右,经警方与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同意调解。就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室冲进一非当事人,叫嚣责问乙方,乙方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强行将非当事人拉到警方面前并表明不同意调解。
疑问:
1、甲方是否有意将交通事故转化为治安事件遮盖自己不具备营运资格?
2、那个非当事人是否构成扰乱行政执法的行为?
3、派出所处理治安事件,不能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因甲方逃逸不存在了。只有8点47分29秒警方出示的摄像记录,但这个只对有关部门查取。这个有关部门是指交警、车管所、还是法院?
诉求:请管理 营川BA1546车辆的相关单位部门,就甲方利用不存在的治安事件遮盖交通逃逸事实的行为作出认定。
依据:1、8点47分:29秒摄像(事故发生点);
2、警方出警地点(甲方逃逸点);
以上相关证据可在城厢派出所获取。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交通事故问题不属于我区管辖范围,建议向交警部门反映该问题。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