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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求助】居民新农合大病医疗二次报销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4-20 10:37 已回复

请问武胜县居民新农合大病医疗二次报销在哪个部门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武胜县医疗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23 11:29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于2023年4月20日在问政四川留言关于“居民新农合大病医疗二次报销”已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该问题由审核股调查处理,现将基本情况反馈与您。
经核实,根据现行政策没有大病医疗二次报销相关政策,只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根据 《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广安府发〔2020〕12号文件
第四章待遇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承办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当依法依规确定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
(二)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实施动态调整,具体筹资标准通过公开招标或在协商基础上由市政府根据中、省文件规定研究确定。
(三)资金来源。由市医保局向中标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投保,所需资金在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四)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五)支付比例。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参保人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简称“个人负担费用”)分段分比例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且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按57%支付;个人负担费用超出30000元且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按67%支付;个人负担费用超出50000元的部分,按77%支付。
按照广安医保发〔2022〕14号文件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2022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待遇的通知 现就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待遇部分调整如下:
一、参保城乡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且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57%调整为6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62%调整为65%。
二、以上调整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是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同时进行的,不需要单独准备报销资料。
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联系电话:0826-624022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此项工作,竭诚为您服务。
武胜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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