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由地产与物业签署,是否在公平公正条件下完成?内江金科时代中心公共收益分配方案不在民法典框架下,业主最终只有百分之十几,我想问下这前期物业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是否因为是前期就不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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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3年4月17日在问政四川反映问题已收悉。经玉溪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您反映金科时代中心公共收益分配的问题,据调查了解到:经区住保中心了解到,物业公司每年六月份前会在公示栏公示上一年公区收益。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属于业主所有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按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2、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利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地方(区域)、公共设备设施、装备等进行经营或设置广告牌,经营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及管理费用后,剩余利润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按7:3比例分配(以全年总的收入计算),属全体业主的利润部分将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我单位已于 2023年4月24日电话联系您,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玉溪街道办事处0832-2201389。
感谢您对玉溪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