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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格式条款未尽提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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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格式条款未尽提醒义务
2023-04-14 13:08:28
已回复
家庭套餐,我母亲是主卡,我是副卡,均是单独个人身份证注册,现我诉求是脱离家庭套餐,成为独立的卡并且降低资费,电信营业厅以我母亲和他们签了合约为由,合约未到期拒绝为我办理脱卡业务和降低资费,首先1.电信和我母亲签合同那是他们当事人的权利体现,我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母亲不能替我做决定“签卖身契”,合同只能约束他们当事人。2.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应尽告知义务,如未告知则该条款无效,电信未告知我这个卡主合约内不得转号或降低资费等内容。3.我为独立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电信不能以和母亲签了合同为由限制作为儿子的主要权利,首先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债权人的请求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进行不合理的限制。4.我虽为副卡,但是以个人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号,而且该家庭套餐资费多数均由我来支付,电信不能以和主卡签的合约而限制副卡,以母亲签的“卖身契”而替儿子做了主,均需征得当事人同意。以上就是本人对于此事的看法,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帮助,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营销中心
回复时间:2023-04-27 17: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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