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领导五通桥金粟镇的征地拆迁政策,除去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费,安置费,青苗费外还有什么费用补偿,各费用分别是多少,以多少号文件来执行的。还有要买社保就没有土地补偿费了吗?可以电话详细告知,谢谢领导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我镇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通桥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五府复〔2021〕155)号等文件,征收土地时仅有反应人所提出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外,征收村民房屋的还有房屋安置费用,具体标准需要根据房屋实际情况与政策规定相匹配执行。
群众社保安置费用来源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且该土地补偿费应属于集体所有。故群众选择社保安置和人口货币化安置后,土地费用不应计发给个人。待社保安置完毕后,将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宗地结算,统筹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金额和社保安置费用总支出的总结算,并按结算数据支付集体资金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分配、使用方式。详细情况已安排工作人员致电。
感谢您的来信!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