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没有能力抚养小孩,想找合适的家庭收养小孩。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规定。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经我局工作人员与您联系,您所述的情况不符合送养人条件。
如还有收养方面的问题咨询或疑惑,欢迎来电咨询,电话号码:0826-6928873。
邻水县民政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