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本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其他(其他为定额绩效工资)
根据以上条例,公司给付的产假工资远低于本人产前实发综合工资,在本人生育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已经违法,公司人事拒绝沟通,不补工资差额
希望相关单位调查解决此事,肃清成都职场风气,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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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0日工作人员已就相关问题与您沟通,告知您相关处理流程,您对此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祝生活愉快!
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