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母亲在2005年12月30日再婚,继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将我姓名改了,2019年8月29日母亲因感情破裂与继父离婚,因此我的姓名遭受了许多的嘲笑。 所以在2023年2月14号我向三苏公安派出所递交了改名申请书.户口本.母亲离婚证明书.和无犯罪证明记录等一系列派出所要求的正常资料,申请改名,2023年2月23收到三苏派出所电话,以我有曾用名为理由拒绝我的改名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人更改姓名而且随母姓合理合法,但遭受三苏派出所拒绝,恳求领导帮助!!
您的留言我们已收悉,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五十四条姓名变更范围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中第一千零一十六条明确写出“为了避免造成识别上的混淆、影响社会秩序及交易安全,对姓名变更权应予必要的限制。”按照以上规定您只能恢复曾用名,不能进行改名,故公安机关依照《规程》对您更名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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