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参照2020年的《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租售对象--第6条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二)
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以及成都的限购政策: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最多可购买2套房(三圈层不限套数,农村自建房、宅基地不算),只有社保满足购房条件的家庭只能都买1套房。
对于一个名下仅有1套房并且未享受过住房购买优惠政策的家庭(男方已认定市类人才),就会出现以下这种情况:如果这套房在男方名下,男方就无法使用人才资格购买人才住房(但如果将这套房出售,男方名下无房,男方就可以使用人才资格购房人才住房);如果这套房在女方名下,男方就可以使用人才资格购房。请问对于这类情况的家庭,怎么理解以上管理办法限制的意义?
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人才安居相关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对成都市人才安居政策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已了解,下一步将在政策优化过程中进行研究。
我们已于2023年3月31日电话联系您并告知以上处理结果,您表示知晓。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