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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南充市建筑垃圾规定超出省现价目录事宜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a123456张  2023-03-28 16:10 已回复

一、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2年09月14日发布了《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辖三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532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按建筑面积不超过 2.5 元/平方米收取。”限制装修建渣清运不能超过2.5 元/平方米;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续于2020年11月11日、2021年09月27日、2022年11月16日分别发布了《四川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且通知中“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均不得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三、《四川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不包含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的相关收费标准,也未授权市/区(县)制定相关的收费标准。

有以下疑问,烦请领导单位解答:
(一)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以2012年09月14日发布的《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辖三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按建筑面积不超过 2.5 元/平方米收取。”超出《四川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范围,是否仍然有效?

(二)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能以第三方建渣清运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建渣青云合同》超过《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辖三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物业公司?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29 09:32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04 14:25

尊敬的网友:
您好!近期您在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平台留言反映“南充市建筑垃圾规定超出省现价目录事宜”问题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规定,清运装修垃圾收费应属物业管理范畴,与公布的《四川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不矛盾。南充市发展改革委、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辖三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532号)已不适应当前物业管理需要,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目前,我委正会同市房管局对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政策进行调研,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监督我们的工作。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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