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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民生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3-28 15:32 已回复

     想请问一下中江现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政策。省政府网站上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写明了“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但中江这边的政策是“对于在制度实施时,距离60周岁不足15年(即1965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应当从2011年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同时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于1966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人员,应按年缴费,到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对于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民而言,他们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这块了解不多,等到想参保的时候已经距离到龄不足15年,且也是1966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想请问对这部分人员是否可以允许补缴,不允许补缴的话等他们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时很有可能甚至已经70多岁了,对于农民家庭而言无法享受国家的养老政策,负担较重,请政府为这部分人考虑一下,允许他们可以补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03 16:55

网友:
您好!
您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问政四川”提交的关于“请政府考虑1966年之后出生部分人员的一次性补缴政策问题”的咨询已收悉。通过与您进行电话沟通,现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目前我县实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对于在制度实施时(我县于2011年开始实施),距60周岁不足15年(即1965年12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人员,应从2011年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同时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于在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超过15年(即1966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到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补缴政策,与《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75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一致。
感谢您的理解与关注,我局将记录并反馈您的宝贵意见至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中心咨询电话0838-7250816进行咨询。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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