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了解渝成房地产负责的楼盘银河玺悦台时,销售一直宣称楼盘内三栋自持租赁房为面向ABCD类人才租房,在销售的误导下,我们才付的订金。后面和住建局电话了解到,其真实性质为面向公众的租赁房,所以完全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开发商拒绝协商、拒绝退订,其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我向市场监管局和住建局投诉,希望得到帮助,但没有效果。
我的诉求和疑问:
为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请明确在此帖下留言答复,说明这三栋自持租赁的性质:是否面向人才租赁?是否面向公众?
请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对该开发商的行为调查监管,并对其不当行为作出处罚。我们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被骗的,只要找之前购房者和了解过该楼盘的民众咨询,就可以知道他们的虚假宣传行为。
请市长指点一下,作为一个普通市民现在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是需要向媒体曝光此事?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销售可以随意隐瞒楼盘的不利因素而不用受到处罚的前提下,现在各开发商推行的订金定金不退的购买方式,这对于广大的普通消费者而言是否合理?
我们作为蓉漂打工仔,赚点钱不容易,还请市长能敦促有关部门,帮我们解决难题,万分感谢!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市双流区住建交局、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区住建交局调查,1.关于租赁的问题。企业提供的《玺悦台小区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中进行了说明:“(五十三)本项目建筑区划内,3、5、6号楼为自持租赁住房,上述楼栋使用人群与后期业主共用园区出入口及园区,可能会存在噪音或其它不可预见的不利因素。” 2.关于您反映“银河玺悦台”项目退款的问题。经查,购房人于2023年3月5日在《商品房认购书》等材料上进行了签字,企业提供了3万元的定金收据存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之规定,您反映的退款问题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区住建交局已督促企业积极与您沟通,建议您与企业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您反映成都市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的楼盘“银河玺悦台”楼盘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目前区市场监管局东升所正在调查处理中。区市场监管局东升所联系电话:64455828。
1. 为什么没有明确留言说明这几栋自持租赁房屋性质?是理解能力出现了问题还是在另有隐情?不过也好,起码侧面证实了不是销售所说的人才租房
2. 我也在帖子里说明了,付订金和签字是在销售哄骗(将其公租房宣传为人才租房的前提下)之下进行的。你们所谓的调查,就是拿着我提供的证据,以监管局的身份去问开发商或者销售?你们是希望作为弱势的消费者,具备律师的素养,把所有证据都收集好交到你们面前,你们才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