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成都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比对核发问题有如下疑问:
在《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规范待遇标准中有写到: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对于上述规定想确认:
1.生育津贴能够支付的产假工资区间是否含生育延长假,具体实务中应以下方哪一种方式进行比对:
方式一:比对的产假工资天数与生育津贴核定天数要一致,如核定的生育津贴天数为98天时,以此比对的产假工资为98天的产假工资,若补医保局拨付的98天的生育津贴大于这98天的工资,则差额的部分拨付给员工,若医保局拨付的98天生育津贴小于员工98天的工资,则不足的部分再由单位补足,同时,生育延长假60天的产假工资单位另行支付。
方式二:核定的生育津贴与整个产假期间的工资进行比对,假设员工核定的生育津贴天数为98天,但是实际产假天数为(98天+60天延长假),核定时以员工98天的生育津贴直接比对其整个产假158天的工资,若98天生育津贴大于员工产假期间158天的工资时,则差额部分单位拨付给员工,若98天生育津贴小于158天产假工资,则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方式三:核定的生育津贴与整个产假期间的工资进行比对,核定后若员工到账的生育津贴高于158天产假期间工资,则只需支付员工158天产假期间的工资总额,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部分归公司所有。若98天生育津贴小于158天产假工资,则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2.对于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待遇是否有明确规定,具体实务中产假工资应如何计算:
方式一:员工当前固定工资标准
方式二:员工近12个月月均工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绩效工资等浮动项)
方式三:员工近12个月月均工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绩效工资等浮动项,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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