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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关于对高新区公园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chenbin52788  2023-03-24 09:56 已回复

一、具体事项:

本人于2022年7月21日与嘉泓瑞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龙一街188号黄金时代小区23栋1单元10楼1002号房屋由嘉泓瑞公司进行经营并出租供他人居住,出租周期累计3年,房屋租金3400元/月。协议签订后,嘉泓瑞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于2022年8月3日支付本人2022年7月21日到10月21日的房屋租金共计10200.00元(见后面所附截图凭证)。此后截止2022年12月31日底前(解除协议时间),嘉泓瑞公司借新冠疫情房屋空置和无法租赁为由(事实上2022年7-12月出租房里都有人居住,详见后面电费截图证据),以隐瞒、欺诈的方式且单方面口头提出减免房屋租金费用,如若本人不减免房屋租金,嘉泓瑞公司将拒不履行协议且不继续支付2022年10月21日到2023年1月21日的租金(按季度支付),并且一直持续占用此房屋。在此期间,本人多次要求嘉泓瑞公司支付拖欠本人的房租,并采取微信和电话催告的方式(可见所附微信聊天记录),嘉泓瑞公司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对正常合规合理的沟通各种推脱。本人亲自于2022年12月27日去嘉泓瑞公司办事处索要拖欠的房租,嘉泓瑞公司出具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解除协议文本,并单方面签字盖章解除协议,协议文本中约定一旦双方签字后,将与本人无任何合同关系及经济关系。

针对嘉泓瑞公司以新冠疫情为由,单方面口头提出减免房屋租金费用的事实,本人事后从居住的多位租客那里了解的情况事实是租客们已支付了嘉泓瑞公司2022年10月-2023年1月期间的租金和押金,且一直居住。而嘉泓瑞公司却提出在此期间房屋空置和无法租赁面临的经营风险需要由本人以减免租金的方式来承担,对于嘉泓瑞公司这种无理和虚假的要求,本人并不接受。按理来说,在去年新冠疫情严重的情况下本人有义务对租客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和扶持,但嘉泓瑞公司这种明显采取欺诈、隐瞒的违规违法的行为,已经完全扰乱住房租赁市场,发起了国难财。事情发生后,本人也多次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嘉泓瑞公司在入驻成都市场的这几年时间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应的区级主管单位已接收到了多起来自房东和租客的纠纷和投诉。本人发生的情况已经不仅是“单一事件”,此公司的所做所为已严重扰乱成都市租赁住房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房东和租客的权益。

二、基本诉求:

按照双方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第7条7.3乙方违约责任要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额于双倍月预期收益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2022年12月27日签订解除协议后,房客于12月31日搬离房屋,在2023年1月1日-31日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

对于这种违规、违法、欺诈隐瞒房东的行为,成都嘉泓瑞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理应受到监管和处罚,并按照合同要求补偿本人2022年10月21日到2023年1月31日前的房屋租金共计20400.00元。

成都市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相应工作人员再受理本人的投诉书后,再不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2月—3月期间给予本人回复如下:

1、应该由成都市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管理此次事件。

本人不同意:本人的房屋在高新区,且投诉的嘉泓瑞公司办公地址也在高新区,为何由锦江区进行实施?

2、再受理了本人的投诉事件后,高新区建设局对于嘉泓瑞公司租赁合同中相关条款内容并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就直接了当让本人开展司法诉讼程序。

本人不同意:对于嘉泓瑞公司隐瞒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且合同在本人被蒙骗的情况下所签订,为何高新区置之不理?而要求本人采取诉讼程序,最后开展司法程序与否是自己的选择,但是对于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这种搪塞群众、懒政行为理应进行问责。

3、对于最近几年嘉泓瑞公司发生的多起起来自房东和租客的纠纷和投诉,高新区公园和城市建设局并没有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而是采取推脱的方式不给予受害人合理解释。并且也造成了广大老百姓的合理经济利益的损失。请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24 13:16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正在进行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诉求进行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29 17:29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要求成都嘉泓瑞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并对其进行查处的问题,经了解,嘉泓瑞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泓瑞)注册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318号2栋5楼506号,您于2022年7月21日与该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您位于高新区吉龙一街的房屋由该公司经营出租供他人居住,该公司为您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期限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房屋租金3400元/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并自2022年9月22日始计收收益。后您与嘉泓瑞因租金问题产生纠纷,您于2022年12月26日将房屋门锁更换,次日,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了协商,房屋最终于2023年1月2日进行清退。
经核实,嘉泓瑞于2022年8月3日通过其关联方北京悦己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您支付10200元,注明的用途为:租金。嘉泓瑞表示该笔款项即为向您支付的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的租金。鉴于您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建议您与该公司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您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部门已要求企业合法依规开展经营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妥善化解纠纷矛盾。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3月28日15时24分与您联系告知。如有需要,您可拨打公园城市局房产处电话:028-8525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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