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租住在蓉的外地人来说,可能都存在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吧,为什么在当年度租房提取后不能再提取用于偿还月拱呢?肯定会有还在租房,突然要购房的情况啊!况且我提取的的要求也是基于我账户有余额的基础上。所以我有以下问题。
1、这个规定极其不合理,基于什么目的和想法?
2、这个问题看到前几年就有人在政务网站提出,为什么还没有解决措施?
3、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个规定,都是在购房签订合同后才会仔细去看这些要求,这样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是不是让刚需购房人原本的还款计划被打破,要用更多手上的流动现金偿还月拱,政府是否考虑过给很多人在意料之外增加了生活压力?
4、本人作为刚毕业两年的学生,被这个规定打得措手不及,这样的规定和“便民”、“利民”好像背道而驰了吧?
留言人:
您好!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成公积金[2021]43号)规定:“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若您今年办理过租房提取后购买了住房,今年您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柜台申请继续办理租房提取。
就以上情况,我中心已于2023年3月21日与您取得联系,您表示满意。
若仍有其他疑问,可致电我中心咨询服务热线028-12329,或登录我中心客户服务网站:cdzfgjj.chengdu.gov.cn了解查询。
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此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