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离婚后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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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离婚后购房资格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3-17 17:12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我在婚内和前夫共同贷款购买一处房产(在双流),房产证上写的双方的名字,我是主贷人,离婚的时候约定房子和剩余房贷归他,而他给我补偿。这种情况下,成都户口和社保的离婚后的我还能买房吗?因为是贷款房,不能去名字,因为我是主贷人,我的名下相当于仍然有贷款。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20 09:52

市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房领办发〔2022〕2号)的规定及政策解读:一、在我市中心城区(青白江区、新津区除外,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个人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及以上的,可以在个体工商户注册地相应限购区域购房;非个体工商户的,其购房资格参照公司注册地在五城区的情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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