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与屈**假借帮助其家属打理装修公司之名,与本人签订装修合同装修总额10.02万(9.7万装修费用另收取3200元窗子门窗费用)。
现已收取装修款7.82万元(有收据为证)。至今室内瓷砖未贴完,门窗未做,工程停滞长达数月,房子装修延期至今导致我无法居住,每月不仅需还房贷还需租房居住。剩余工程,屈怀波在公司关门的情况下,要求再次付款并否则将无法继续装修并书面承诺装修完成时间。其收款后拒绝继续装修并不停找理由拒绝复工。此人毫无诚信可言。
经与岳池纪检委,广安枣山派出所,中桥派出所,反应均无任何效果,法院起诉于本月7日开庭,被告拒绝出庭,法院以证据不足建议撤诉,付钱是事实对方收款不履行合同也是事实,为什么就证据不足真无法理解。目前屈**任然在罗渡中学任职,享有丰厚待遇并继续以以上方式使多为业主上当受骗。目前所知上当业主受害者约7人,请问屈**与其法人妻子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该行为是否有部门可以进行约束,自反应问题以来3个月,各部门领导传球式处理,反正问题就是没有解决。请领导答复,此事政府是否无法解决。
谢谢
网友: 您好,现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原告熊芳与被告屈怀波、广安市广安区皮阿诺定制家具红星美凯龙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将该案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3月7日15时。开庭当日,原告到庭,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开庭前,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只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而且原被告双方未对已装修部分的价值进行结算确认。在此情形下承办法官对原告进行释明,需要对实际完成装修部分的价值进行鉴定,从而确定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的装修款的准确金额。同时告知原告,如决定进行鉴定需要垫付鉴定费,或者原告也可以在联系到被告后,对已实际完成装修部分的价值进行结算。释明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我院据此作出撤诉裁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若网友你确需再次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可随时到我院立案庭立案。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