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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撤销二手房买卖(转让)合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3-15 20:24 已回复

卖房人(以下简称甲方)(房屋产权所有人):徐*玲、余*辉(二人系夫妻)
买房人(以下简称乙方):钟*明、陈*红(二人系夫妻)
中介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眉山市铭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
请求事项:
1、 撤销甲、乙、丙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
2、 要求返还乙方购房定金5万
3、 要求甲方承担2000元的损失。含定金利息、为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将银行存款77.08万定期转活期的利息损失、眉山往返成都办理各种手续的路费、差旅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
4、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由甲方、丙方共同承担。
5、甲、丙双方共同承担乙方的一切财产损失。
2023年3月5日16点左右,乙方与丙方房产经纪人杨静见面,杨*按程序询问了乙方购房的需求,乙方提出,1、购房用于家人居住生活2、因小孩要上学,居住地离学校要近3、地段好点,方便今后好出售此房,本人有条件一次性支付房款4、家人比较忌讳,购买的二手房子不能在房内死过人。丙方了解后,在中介的尽力邀约下,当日19点左右在丙方办公场地与甲方见面,在姓郑男子(杨*叫师父)与杨*共同主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按照《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约定,购房合同总价76.98万元,签约当天,乙方依约支付5万元与甲方,依约为定金,同时丙方保管甲方权证,并约定余款71.98万元须在过户后结清。在合同履约期间,乙方知晓甲方房屋内死过人,乙方一直主张撤销购房合同。甲、乙、丙三方就购买二手房纠纷一事,2023年3月13日三方在丙方办公室协商,甲、乙双方对1、2事项主张均无异议;3月14日,在东坡区通惠街道矛盾大纠纷调解办公室进行初步调解,甲、乙双方再次表示对1、2事项主张无异议。交易房内有人死亡,会对乙方是否愿意进行交易,以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也就是说乙方对交易房中的死亡很在意且作为重要购房因素已事先作为购房委托需求事项向丙方提出。但甲、丙方从看房至签订《购房买卖(转让)合同》未如实告知乙方该房内死亡过人的事实,侵犯了乙方的知情权,甲、乙、丙三方虽然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违背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乙方享有撤销权,且乙方当事人自知晓撤销事由后,该主张一直未变,撤消权没有消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七条:购买房屋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27 14:10

网友:
您好!现将您反映事项回复如下。
经我局下属单位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经协调目前甲乙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乙方表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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