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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合法有效性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3-13 22:58 已回复

您好!
我是一名小区业主,在今年2月底我们小区社区和业委会一起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通过小区双三分之二业主书面投票同意续聘现在的物业公司(前期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但现在有个别业主到处投诉并在小区挑事,以业委会张贴的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文件,公示时间不足15天为理由,想推翻业主大会投票的结果。
想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我们业主共同投票的结果是否有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17 16:00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我们调查核实了您的诉求,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工作人员联系您,因您不愿提供具体地址,无法核实具体情况,暂无法为您处理,请您提供详细信息再次反映。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23 14:40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调查:您咨询“现在有个别业主到处投诉并在小区挑事,以业委会张贴的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文件,公示时间不足15天为理由,想推翻业主大会投票的结果,想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我们业主共同投票的结果是否有效”,现结合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根据上述规定,您所在小区的业主大会决议虽经双重绝对多数的表决同意,但未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召集程序存在瑕疵。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据此请求行政撤销或向人民法院提起业主大会决议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20日13:10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并告知您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您还有对法律法规还有疑惑之处或者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028-87633148进行咨询。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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