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工作近近十年,近两年回成都,期间办理过社保外省转入成都手续。近期发现成都医保缴纳年限并未累续外省工作期间缴纳年限,仅记录了成都医保缴纳月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望答疑,作为新一线的成都,地方政策实际执行与该法条的关系?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正在进行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诉求进行回复。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形式联系您,您表示问题已解决。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3月15日14时34分,与您联系告知。
问题还未解决,电话里社保法里的“缴费年限累计”解读为医保有累计所以可以使用账户余额,但和养老政策不关联。养老政策中外地医保仍不累计,不知是否符合社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解读。待另外了解退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