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七条,第二款“(二)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可能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健康或公共安全的”
我想咨询一下,医生违反诊疗指南开展诊疗活动,且自身不具备手术资质,给患者实施“胃息肉切除手术”,导致患者休克两次,抢救两次,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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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四条规定“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的行使应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第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标准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裁量阶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确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故您所咨询的情况是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建议您咨询当地具体办理本案的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