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5年8月之前参加县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武装部,组织的文化、军事专业技能(无线电报务员)考试。择优录取为乡人民政府在编制内聘用合同制干部至1992年3月止。 前不久我在多方努力下,查询到我本人的干部档案。 一 档案卷宗资料有 1、本人从1979年11月至1983年1月,县征兵办批准入参军和部队退伍的相关资料; 2、《招聘干部登记表》; 3、《干部履历表》; 4、《聘用干部合同书》中,“二、受聘干部的性质:属国家行政、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的聘用干部。” 5、县劳动人事局文件(1985年8月)《关于某某某等同志受聘为乡专职武装干部的通知》; 6、县人民武装部委员会文件(1986年11月)、《关于某某某等同志任命的通知》中,任命我为某某乡人民武装部副部长为该部部长; 7、县人局局文件(1982年3月),《关于不续聘某某某同志为干部的通知》; 二 在1992年6月,国家征地农转非即县劳动部门,正式招工为企业单位固定职工、报到进入企业工作。同时在1992年6月社保统筹时开始,单位和我个人均按规定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2年4、5月两个月失业。) 现已退休。 三 我本人向领导们承诺: 以上叙述的情况真实可靠、无虚构、无夸张、无捏造事实。 四 咨 询 1985年8月至1992年3月止,在乡人民政府工作期间,是否应计算为1992年6月经县劳动部门招工到企业工作上班的连续工龄?恳求相关法规、政策的支撑。 望领导们在百忙之中予以回复致谢!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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