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书记您好:
我于2022年4月通过成都市人才资格优惠购买了天府新区人才公寓一套,对《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规定内容有有一些疑问,希望领导能予以解答。
(1)由于2023年2月本人工作变动,社保缴纳单位由成都市天府新区变更为成都市金牛区(并未离开成都市),请问是否满足43条要求?
(2)对于43条中“ 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2 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2年是否为连续的两年?
谢谢!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据您反映购买天府新区人才公寓相关问题,根据《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2月28日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