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邑政府为何不执行2022年6月5日开始实施的《噪音污染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中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事发地点位于大邑县晋原街道人民广场,周边均为居民住宅,按照大邑政府印发的《成都市大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及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区域。按照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为昼间60dB,夜间50dB。事发时段该广场广场舞采用音响及高音喇叭等器材播放音量数值已远超规定数值,然而公安机关以无法检测为由,拒绝执行相关法律。
请问大邑政府:《噪音污染防治法》是否应当执行?当地公安是否为政府指定的执行部门?公安机关是否应配备相关检测仪器?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对存在的明显违规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处罚等执法行为?(执法人员是否应对60dB、50dB有个基本认知。音响不关,说话都听不见了,还说没违规)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大邑县公安局晋原派出所调查核实,大邑县桃源大道人民广场上确系有多个广场舞团队在使用音响设备。该广场属于开放式广场,周边有多个居民小区,小区正常有人居住,广场舞播放音乐声音产生的噪音确实有可能影响到周围群众休息。民警找到领舞人员,告知各团队领舞人员,音量太大,已经影响到周围居民生活,让其把音量适当降低,不要影响他人,领舞和现场跳舞人员均表示配合。
下一步,晋原派出所安排警力继续加强桃源大道人民广场及周边的巡查力度,并对噪音扰民情进行劝阻。
大邑县公安局
2023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