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通过12345投诉渠道、环保电话投诉渠道以及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渠道投诉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三期电梯机房噪声污染扰民一事,迟迟得不到相关执法职能部门的受理及解决。此条问政以及诉求,问政成都市政府,问政噪声污染防治各相关单位。
问政内容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是以国家《“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为指导思想,以《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索引号:000013338/2021-00483,编号:GB55016-2021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为指导实施规范。
问政内容一:各相关单位是否深入贯彻国家重要指示精神?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推诿?
根据《“十四五”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坚持人民至上,聚焦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管控;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坚持齐抓共管,社会共治”,负责环保噪声污染各单位做到了吗?有相关的执法职能部门受理了吗?或者是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吗?
问政内容二:是否存在地方制度规范盲区,导致无执法职能部门受理。
根据《噪声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噪声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根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公告内容(附件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已废除,以此《规范》为准。
根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表2.1.4噪声限值规定,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睡眠功能的房间室内噪声不能高于33dB。
综上所述,根据最新国家环保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条款,为什么没有相关可以执法的职能部门受理?是因为各自对最新发布的政策法规不熟悉?还是对各自的工作职责不熟悉或者是没有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问政到此告一段落,以下内容是诉求:
如果相关拥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能够受理,在处理过程中希望严格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因为投诉电梯机房噪声内容是“住户室内的电梯噪声”,不是质检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测定的电梯产品质量标准上的技术合格声音(“机房噪声、轿厢运行以及轿厢开关门”),这两个概念希望相关执法职能部门能够做到专业,不要混为一谈,“电梯噪声检测合格≠室内噪声检测合格”。本人所提要求是电梯机房噪声导致室内受到了噪声影响,是室内噪声超标。请受理单位能够明确这个概念,“住户室内噪声”,不要用不相关不搭边的电梯技术标准测定来衡量室内噪声值,做到不要混淆视听。
问政诉求到此结束,希望成都市政府以及相关环保噪声污染防治各执法职能部门能够深入贯彻“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噪声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按照国家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万年场街办高度重视,立即派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电梯噪音问题。街办向物业了解和反馈,物业表示已反馈给电梯维保公司进行了调试。与您沟通中,您表示问题依旧,期望职能部门的介入检测受影响室内噪音是否超标,建议相关问题向环保部门或住建部门反映。
万年场街道办事处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