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企业不买社保,9月疫情隔离期间工资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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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求助】企业不买社保,9月疫情隔离期间工资不发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hcl18482152897  2023-02-21 17:57 已回复

2022.5.22-2022.11.5在某公司入职,公司要求我签署一则因本人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免责的离职声明,我并未签署。

1.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未依法购买社保

2.9月成都封控期间未发底薪

于公司私下沟通,本想社保问题不提,要求公司补发9月封控底薪即可(按试用期4000标准),刚开始公司不答应发封控底薪,之后答应1月发放,也并未发放,年后于公司再度沟通,刚开始公司说11月1-5号为补发的疫情工资,之后我说明那是补的调休工资,然后又说按照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当初签合同时候忘记了签的多少底薪,所以未达成一致。

求助

(是否可以以未购买社保加拖欠工资离职要求赔偿)

1.2022.5.22-2022.11.5工作时间是未满6个月还是已满6个月

2.可否要求公司赔偿半个月/一个月的月均薪(根据工作时间是否满6个月)的赔偿

3.可否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或把公司应当缴纳部分直接给我)

4.可否要求公司按底薪4000标准发放9月封控工资,并按拖欠工资要求半个月到一个月赔偿

如果可以,应当利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劳动仲裁吗?线上成都劳动监察大队提交资料然后到线下扫码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2-27 13:00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市人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2-27 16:15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四、若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可依据以上法律法规与单位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就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项向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若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用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方式如下:关注“成都劳动监察”微信公众号,点击“投诉举报”→“举报投诉”,进入“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小程序申请仲裁并提交资料,申请后系统生成二维码,申请人需按系统提示,前往所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其二维码进行扫描,完成申请流程。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2月24日,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非常满意。若您还有其他人社疑问,欢迎拨打全国统一人社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咨询中心
2023年2月27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01 17:00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关于您反映单位未为您按时、足额购买保险的问题。工作人员回复您投诉用人单位未购买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需本人带上劳动合同或劳动仲裁书、法院判决书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书面材料、工资卡银行流水、身份证到社保局办理投诉登记手续,金牛区社保局将依法处理。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2月27日9:37、10:28、11:28与您电话联系均无法接通,工作人员无法向您告知,特书面答复。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请联系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28-62011906。
关于您反映劳动纠纷的问题,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请您携带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到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咨询。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办案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依法进行受理,并按照程序进行处置,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诉求,也会告知您相应的办理渠道。
金牛区劳动监察投诉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受理窗口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39号1楼大厅。
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3月1日16:37与您电话联系核实,您表示知晓,请及时依法维权。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28-87546685。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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