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如果有质疑和投诉,目前我省有什么样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可以遵循。如果没有,供应商认为侵害自己的权利,如何救济?
网友:
您好!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咨询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权利救济途径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同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关于质疑、投诉的相关规定。如您对该类项目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反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5日